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905號
原 告 吳萬得
吳佳璋
呂華珍
張業鵬
吳宜靜
吳宜霏
賴俊達
賴俊男
蔡慧琪
李國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昌商旅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昌商旅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82,560元,應繳裁判費143,0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2,5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