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3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可樂旅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訴訟代理人 謝智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湘晴等21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普通共同訴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上訴利益各異,應各別徵收如附表所示之上訴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3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