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8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婕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昶睿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666元,應徵裁判費4,0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