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莉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