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722號
原 告 福杉國際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梅
訴訟代理人 許惠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本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住宿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