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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652號
原      告  林嘉祥 
訴訟代理人  蔡詠綸 
被      告  胡青青 
號4樓


            詹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詹勝雄係設籍於「新北市永和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被告胡青青自起訴前之民國112年10月1日即移入法務部○○○○○○○○○○羈押,顯見被告胡青青此段期間無自由決定住所之可能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對被告訴訟程序上之保障亦較完備,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