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942號
原 告 全偲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譯萱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朱茵律師
林羿萱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丞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