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67號
原 告 廖宜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廖宜錦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