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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3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鄧永茂 
被      告  黄子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