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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268號
原      告  海外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函伶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被      告  孫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回復原狀,主張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平鎮區龍美路,又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稽(見限閱卷),本件侵權行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規定,應由桃園地院管轄,本院則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