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27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陳祥敬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美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遠業
訴訟代理人 顏正豪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美福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瑕疵修補費用等,核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非相同,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反訴原告陳報之第二項聲明物品價額新臺幣(下同)41,297元,加計第一項聲明之金額774,593元後,共為815,890元,應徵之反訴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