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274號
原 告 詹羽翔
訴訟代理人 詹敏遙
被 告 黃傑斌
訴訟代理人 黃茂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於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前一週提出所請求營業損失之淨利證明、或該期間進貨及管銷與人事成本等相關資料到院,並自送繕本予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