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312號
原 告 潮霖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啓成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吳巧玲律師
高湘琦律師
被 告 何純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530元,其中新臺幣2,567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計 算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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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部分勝訴,訴訟費用其中2,567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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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
合 計 3,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