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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678號
原      告  綠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宏 
訴訟代理人  劉秋妤 
被      告  許豪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年息欄關於「15」之記載,應更正為「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