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93號
原      告  半隻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洋 
訴訟代理人  鍾安律師 
            劉文瑞律師
被      告  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淑貞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姚妤嬙律師
            李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