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010號
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立人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
被 告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修
訴訟代理人 李尚興
姜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8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尚有再行言詞辯論之必要,兩造請就本院發函內容於文到15日內進狀表示意見,繕本自送達對造。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