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064號
原 告 銘鴻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張智偉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
被 告 寶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作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兩造間簽訂之合建契約增補協議書㈡第4條後段約定:「若有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被告提出之合建契約增補協議書㈡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3頁),揆諸前開法條,應由上述約定之法院管轄。故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