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757號
原 告 三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被 告 林彥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與行車執照1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