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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93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被      告  盛達原創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紫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9,74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49,7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