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532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黃榮裕
被 告 源進交通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世騰
被 告 黃心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7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蔡明裕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3,847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5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13,84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源進交通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0),並由被告黃世騰、黃心福擔任連帶保證人,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保證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