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046號
原 告 豐宿創新壹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靜
被 告 蔡美玉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5萬4145元及自存證信函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返還如原告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本票共計12張」,依其附表計算,系爭本票共計232萬296元(計算式:19萬3358×12=232萬296元),前揭係根據系爭租賃契約所為之給付,應分別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因此,計算原告本件訴訟標的,應為267萬4441元(計算式:35萬4145元+232萬296元=267萬44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7532元,原告僅繳納3860元,尚欠2萬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