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056號
原 告 賓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葉輝霞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被 告 萬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緯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