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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056號
原      告  賓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葉輝霞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被      告  萬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緯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