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322號
上 訴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祥閔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4,08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