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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505號
原      告  九州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耕名 
被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訴訟代理人  戴嘉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