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027號
原 告 李健興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宗原律師
被 告 典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熺
訴訟代理人 吳柏緯律師
被 告 劉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