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03號
原 告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廣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陳保枝、樹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保證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9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0,5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570,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