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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627號
原 告 哲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莉
訴訟代理人 林宏杰
被 告 陳心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