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08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璽宇飛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飛馬健康產業
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咏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82,274元,及其中新臺幣14,900元自民國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0,241元,及其中新臺幣3,416元自民國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770元,其中新臺幣1,3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其中新臺幣920元由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其中新臺幣460元由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82,274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0,241元為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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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部分勝訴,故訴訟費用其中920元由原告震旦公司負擔,其中460元由原告震旦行公司負擔,其餘1,3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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