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246號
原 告 賴禹菱
賴禹菲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賴聖儒
吳悅寧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妤芬律師
被 告 呂㛄靜
訴訟代理人 林媛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余蔡麗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被 告 張鳳明
訴訟代理人 袁瑋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