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449號
原 告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尊賢
訴訟代理人 王奐勻
原告因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春生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萬7388元,應繳裁判費1萬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6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