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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98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劉信威  


被      告  黃陳鳳美(即被繼承人黃天健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黃欽佩  

            黃慈姣  
被      告  鄭稚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