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98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劉信威
被 告 黃陳鳳美(即被繼承人黃天健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黃欽佩
黃慈姣
被 告 鄭稚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