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169號
原 告 立特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金泉間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3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216元。原告僅繳納1萬9126元,尚欠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