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3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通長安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美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富子、富御國際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00元(計算式:25000+10500=35500),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