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367號
原 告 天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翊
被 告 楊鈞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牌照,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10萬7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萬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僅繳納1110元,尚欠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