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915號
原 告 鄒福華
被 告 日月五角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珮立
被 告 崴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睿穎
被 告 俞秉澤(原名:俞彥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崴瀚貿易有限公司、俞秉澤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8,25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8,590元由被告崴瀚貿易有限公司、俞秉澤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崴瀚貿易有限公司、俞秉澤如以新臺幣788,2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8,590元
合 計 8,590元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