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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915號
原      告  鄒福華
被      告  日月五角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珮立
被      告  崴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睿穎
被      告  俞秉澤(原名:俞彥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崴瀚貿易有限公司、俞秉澤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8,25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8,590元由被告崴瀚貿易有限公司、俞秉澤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崴瀚貿易有限公司、俞秉澤如以新臺幣788,2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8,590元
合    計      8,590元
附表:
編號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提示日即
利息起算日
1
元大銀行西門分行
AH0000000
111年9月25日
788,250元
11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