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更一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窕
訴訟代理人 呂理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知有限公司、趙叔強間返還開發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4萬6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