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確定部分:
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515,362元,判決相對人即被告應給付聲請人即原告合計77,101元(16,903元+50,000元+8,198元+2,000元=77,101元)。嗣聲請人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中之訴訟標的金額398,261元提起上訴,而相對人僅就不利相對人部分中之50,000元(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關於命相對人給付超過16,903元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故第一審判決命相對人給付聲請人合計27,101元(77,101元-50,000元=27,101元)已確定。又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23/100,餘由聲請人負擔,則此部分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74元(【5,620元+530元】×【27,101元/515,362元】×23/100=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49元(【5,620元+530元】×【27,101元/515,362元】×【1-23/100】=2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共323元(74元+249元=323元),業於第一審確定,其餘5,827元部分(【5,620元+530元】-323元=5,827元)尚未確定。
二、第二審諭知訴訟費用部分:
聲請人原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中之訴訟標的金額398,261元提起上訴,嗣減縮請求為347,200元,另追加請求60,000元,故聲請人應自行負擔減縮部分之裁判費825元(7,440元-6,615元=825元)。又第二審判決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98/100,餘由聲請人即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則此部分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3,713元(《上訴部分》{5,827元+〈6,615元×【347,200元/407,200元】〉}×98/100+《附帶上訴部分》1,500元+《追加之訴部分》6,615元×【60,000元/407,200元】=11,238元+1,500元+975元=13,7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29元(〈5,827元+6,615元×【347,200元/407,200元】〉×【1-98/100】=2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從而,本件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計為1,303元(249元+825元+229元=1,303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計為13,787元(74元+13,713元=13,787元),扣除雙方已預納部分,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為12,287元(13,787元-1,500元=12,2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