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訴訟代理人 余昌謀
上列原告與被告鋼管建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零壹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