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28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袁子謙
被 告 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岱容
訴訟代理人 呂理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24,7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