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漢明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烈明
原 告 楊文能
上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錦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錫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