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571號
原 告 郭冠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樂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