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大忠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正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拙隱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南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