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097號
原 告 陳奕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說事實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伍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