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15號
原 告 洪世璋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0號2樓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