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79號
原 告 羅特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韻雯
訴訟代理人 劉虹嬅
陳淑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富榮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