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79號
反 訴原 告 鄧富榮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羅特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出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