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38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怡利、王恆昌間請求返還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肆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零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