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409號
原 告 亞洲精品咖啡協會
法定代理人 胡國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酷遊天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元,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並於訴之聲明載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