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20號
原 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漢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牧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100元(429,100元+220,000元=649,100元),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520元外,尚應補繳2,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