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尊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春生鮮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02萬8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